该项政策对应具体业务场景主要有3类:外债额度集中业务,境外放款额度集中业务,经常项目资金集中收付和轧差净额结算业务。
其中,针对外债额度集中业务,跨国公司可归集境内成员企业的外债额度统一使用,额度内高效办理集团外债业务,允许自行决定外债归集比例。跨国公司任一时点外债风险加权余额不得超过其外债集中额度。
针对境外放款额度集中业务,跨国公司可归集境内成员企业的境外放款额度统一使用,额度内高效办理集团境外放款业务,允许自行决定境外放款归集比例,鼓励优先使用人民币开展业务。跨国公司任一时点境外放款风险加权余额不得超过其境外放款集中额度。
针对经常项目资金集中收付和轧差净额结算业务,支持经常项目资金集中收付和轧差净额结算,简化收支流程、压缩划转频次。
业内专家指出,总体思路是根据企业合并所有者权益分别核定外债和境外放款额度,在宏观审慎管理框架下自主归集、灵活调配、
2025年12月,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联合发布,决定在全国范围内推广跨国公司本外币一体化资金池业务。
业内专家指出,跨国公司本外币一体化资金池政策,与最新出台的跨国公司本外币跨境资金集中运营业务有关政策存在多方面不同。
准入门槛上,跨国公司本外币跨境资金集中运营的建池量化指标为跨国公司本外币一体化资金池的十分之一,且国际收支规模和营业收入总额条件满足其一即可,支持更多中小规模跨国公司入池。
备案登记受理主体上,跨国公司本外币一体化资金池由主办企业所属外汇局省级分局办理备案登记,跨国公司本外币跨境资金集中运营则将备案登记权限调整至主办企业所在地外汇局,跨国公司办理备案更便利。
资金划转权限上,在额度归集方面,在境外放款额度集中业务中,跨国公司本外币跨境资金集中运营的相关系数为0.6,对应可集中的境外放款额度为所有者权益的0.6倍,低于跨国公司本外币一体化资金池。
在集中收付业务范围方面,跨国公司本外币跨境资金集中运营允许主办企业代境内成员企业与境外主体进行集中收付,跨国公司本外币一体化资金池在此基础上允许主办企业代境外成员企业与境外主体进行集中收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