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人遇难84人受伤,包钢股份事故调查出炉:已有7人被司法机关采取强制措施
更新时间:2026-08-03 20:48:39 浏览次数:

  8月2日晚间,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正式发布了关于包钢股份控股子公司“1·18”重大容器爆炸事故的调查报告。

  这起发生在今年1月18日内蒙古包头市的悲剧,最终导致10人遇难、84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超过6700万元。经调查组认定,该起事件属于一起重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事故的直接原因在于设备长期受腐蚀积攒的复合损伤,以及在发生泄漏后的1.5小时内,现场未采取有效处置措施,最终引发严重爆炸。

  在对公司的影响方面,包钢股份公告显示,目前,事故涉及的产线已全面复工复产,相关的保险理赔工作也在积极推进之中。

  时间回溯至2026年1月18日15时03分,包钢股份控股子公司下属的板材厂炼钢作业部内,一个650立方米的饱和水、蒸汽球罐突然发生剧烈爆炸。

  当日晚间,公司曾公告称,事故造成2人不幸遇难、8人失联、84人受伤在院治疗。随着搜救工作的结束与调查的深入,8月2日公布的调查报告最终确认,这起惨烈的爆炸共造成10人不幸遇难,84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达6723万元。

  经调查组认定,涉事的1号球罐在长期的运行过程中,持续受到介质腐蚀的影响,同时在局部应力与交变载荷的耦合作用下,球罐内壁发生了一种不可逆的“碱应力腐蚀开裂+腐蚀疲劳”复合损伤,损伤持续累积直至穿透壁厚,在下环焊缝北侧出现饱和水泄漏。其后未采取有效现场处置措施,约1.5小时后压力超过了含缺陷容器的极限承载能力,泄漏处附近焊缝沿环向发生整圈快速撕裂,球罐迅速解体,引发罐内大量饱和水瞬间闪蒸、爆炸,造成重大人员伤[*]。

  在对公司和有关人员的处理上,包钢股份公告显示,公司作为板材厂的主要业务实际管理单位,对事故负有责任,违反了第十三条规定,调查组建议依据第九十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在个人追责方面,已有7人被司法机关采取强制措施,另有2人被建议移送司法机关处理。此外,调查组还建议对有关公司人员17人给予行政处罚,其中14人同时已被给予党纪政务处分及组织处理。

  涉事产线月份事故发生后,包钢股份立即启动了应急预案,全力组织力量进行人员搜救、伤员救治、善后安抚等工作。当时,本次爆炸不仅造成了惨痛的人员伤[*],还导致板材厂的部分厂房和设备受损,对板材厂产线及周边受波及的产线生产造成了直接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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