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关网约配送员、网约车司机、网约货运司机、网络主播权益保障,人社部公开征求意见!哪些内容值得关注?
更新时间:2026-10-09 03:32:36 浏览次数: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发布,从即日起至11月8日,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首次以规章形式,将企业实施劳动管理、不完全符合确立劳动关系情形的新就业形态劳动者纳入劳动法律制度保障。通过新就业形态劳动者等概念的界定,覆盖了网约配送员、网约车司机、网约货运司机、网络主播等主要新就业形态群体。

  值得注意的是,针对算法进行了一系列规定。为何这样规定?覆盖哪些企业和人群?哪些内容值得关注?围绕一系列问题,

  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教授沈建峰在接受

  具体来看,第三条规定,本办法所称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是指依托互联网平台,按照平台劳动规则、指令等提供劳动,获取劳动报酬的劳动者。本办法所称平台企业是指运用互联网平台,通过劳动规则、指令,组织劳动者提供劳动的企业。本办法所称平台用工合作企业,是指招募、组织和管理劳动者,完成平台工作任务或者参与平台业务的企业或者其他组织。本办法所称企业包括平台企业和平台用工合作企业。

  沈建峰表示,从企业的角度看,适用的企业都是对劳动者进行劳动管理的企业,其中平台企业是“通过劳动规则、指令,组织劳动者提供劳动”的企业,平台用工合作企业是“招募、组织和管理劳动者”的企业。从劳动者角度看,“按照平台劳动规则、指令等提供劳动”的劳动者适用,而“自主开展经营活动、从事自由职业”的人则被排除在外。其次,劳动管理程度决定劳动保护程度。进一步从劳动管理中区分出了支配性劳动管理:当劳动管理达到支配性程度时,即可认定存在劳动关系,适用劳动法律相关规定,法律未作规定的,适用。未达到支配性劳动管理程度的,适用有关规定。由此形成了以劳动管理程度为标准的层级式保护规则体系。

  沈建峰认为,规定的部分基本劳动权益是传统基本劳动标准规则根据新就业形态特点的调适适用。例如,在最低工资保障方面,明确考虑自备生产资料成本,劳动报酬不低于最低工资;在工资支付方面,规定企业按约定周期支付劳动报酬且不得收取手续费;针对新就业形态领域扣罚款滥用的现象,鼓励采取正向激励方式,不得滥用罚款等惩罚性措施;休息权益通过公开透明和工间休息等方式保障;考虑到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户外作业的特点,规定了恶劣天气的劳动保护等内容。

  此外,沈建峰指出了中的制度创新,如个人信息保护和工作信息保存等规则。明确了新就业形态领域个人信息处理的基本原则:合法、正当、必要和诚信,并强调以用工管理必需为限。在工作信息保存方面,明确了企业的信息记录、保存义务以及劳动者查询、下载的权益保障,离职后工作信息至少保存两年备查的规则,意味着劳动者在职期间及离职后两年内工作信息由企业承担证据出示义务。

  沈建峰认为,企业通过互联网平台实现大规模有组织生产,其核心管理工具是规章制度、算法、格式条款,也即劳动规则。故此,规制劳动规则对于维护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具体来说,要求企业坚持以人为本、公平正义、安全可控的价值导向,充分采纳利益相关方意见,不得将显著异常数据作为普遍考核指标,不得仅通过算法自动作出减损劳动者重大利益的决定,有义务向劳动者和有关部门释明算法。

  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研究员、社会法室副主任王天玉在接受

  淘宝闪购有关负责人在接受

  上述平台负责人认为,的出台,标志着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权益保障进入制度规范的新阶段。对即时配送行业来说,这将带来三个层面的深刻变化。第一,骑手保障有了“行业标准”。过去关于职业伤害保障、劳动规则公示等方面,平台进行了探索实践,现在成为行业要求。对骑手而言,这意味着基本权益保障将有制度兜底。第二,算法规则走向“多方协商共治”。对劳动规则调整提出了民主协商程序要求,让骑手有了制度化的表达渠道,推动行业效率与公平并重,真正成为行业共识。第三,行业发展迈向高质量服务。规范化的制度环境会让更尊重骑手权益、大力投入保障的平台脱颖而出,推动行业进一步高质量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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