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蓉读者:《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经营者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销售商品,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7日内退货,且无需说明理由,但下列商品除外:消费者定作的;鲜活易腐的;在线下载或者消费者拆封的音像制品、计算机软件等数字化商品;交付的报纸、期刊。”就是说,消费者享有7日内无理由退货权,但该条规定并不适用于实体店购物。一般实体店的购物只执行国家“三包”规定,即消费者发现商品不符合质量要求的,可以自收到商品之日起7日内要求退货,另有约定的除外。本案中,如果你与商家在交易时没有就遇到降价退差价的约定,那么就不能要求商家退货或是因为价格变动等非质量问题因素而要求商家退差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