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森科技接到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王冬梅及一致行动人徐小艺的通知,当日,王冬梅与女儿徐小艺将合计2800万股以7.83元/股转让给浙江启厚,价款2.19亿元,当日即披露提示性公告。同一日,徐小艺与浙江启厚法定代表人王吉主导签署了。
徐小艺同时与浙江启厚法定代表人王吉主导签署了,约定浙江启厚相关方向徐小艺相关方提供股权转让相关借款。科森科技未在权益变动相关临时公告中披露该相关情况,信息披露不完整”,违反第三条第一款。同时,135号决定书认定徐金根、朱戴兵“未勤勉尽责,对该信息披露违规事项负有主要责任”,违反第五十一条第二款;依据第五十二条,对科森科技、徐金根、朱戴兵出具警示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136号决定书的对象和依据都与135号不同。该决定书写明:“徐金根、王冬梅知悉相关协议的签署情况”,徐金根、王冬梅、徐小艺、浙江启厚“作为权益变动公告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未在权益变动相关公告中披露该相关内容,导致权益变动相关公告存在信息披露不完整的情形”,违反第三条第三款,依据第七十六条被出具警示函并记入诚信档案。
徐金根在两份决定书中都被列为对象,是因为他同时具有两重身份:在135号中,他是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时任董事长、总经理,因未勤勉尽责被追究责任;在136号中,他与王冬梅、徐小艺、浙江启厚同为权益变动公告的信息披露义务人。两份决定书适用两套规则。
公司说明称,收到决定书后“高度重视”“认真汲取教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