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新亚常务副总裁宋佳航表示,他们在接手杉杉新材料后,发现其部分的实际产能和宁波甬湶在签署股权转让协议时作出的承诺不符的情况,所以引发了双方的股权纠纷。“为了维护公司及股东的利益,我们对宁波甬湶和它的相关方发起了诉讼。宁波甬湶当初没有如实披露六氟磷酸锂年产能,导致当时股权评估价格提高,我们请求法院判决返还股权转让款并支付其他相关款项。”
就在ST新亚起诉宁波甬湶后不久,宁波甬湶同时向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ST新亚、新亚中宁以及徐易,要求三被告连带向原告支付剩余股权转让款2.45亿元以及违约金8944.23万元,合计3.35亿元。
2024年11月28日,ST新亚公告称,公司及子公司新亚中宁就杉杉新材料股权转让纠纷事项涉及的两个案件,近日经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终审裁定管辖权后由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这才有了前文中双方律师在衢州市中院进行证据交换的环节。
上述案件中,一个核心的关键点就是关于杉杉新材料二期六氟磷酸锂4000吨产能问题,ST新亚在起诉中,是以宁波甬湶未如实披露六氟磷酸锂产能为由,要求对方返还部分股权转让款。
对此,李智华认为,杉杉股份所有的公告和协议里,都有非常明确的表述,4000吨的产能为一个在实施的项目,双方签订时,并不是一个已经具备了4000吨实际产能的项目,只是已经具备了试生产的基本条件,并明确设定了12个月的试产期,包括ST新亚方面所安排的法律尽调中亦明确确认试产期为2022年10月24日至2023年10月24日,为期一年。“到2023年底,产能已经完全达标,ST新亚没有任何理由来起诉我们。”
李智华表示,双方股权交割完成已经一年多,在付款期限届满之际,再发起诉讼,从时间点看完全应该是ST新亚方为了“赖账”发起的恶意诉讼。“履约过程中,ST新亚曾专门给我们发了函件,承认欠我们钱,却从来没有提过任何产能的问题。”
李智华还表示,ST新亚发起诉讼所依据的中已明确载明“双方任何异议,应于2023年6月30日提告”,同时在中亦明确:“杉杉方面的任何责任豁免。”
李智华称,在宁波甬湶提交的证据中有多份新亚杉杉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内部会议记录及群聊信息,时间段涵盖2023年5月到12月,所有的证据表明,2023年整个产线处于试生产与调试过程中,到2023年11月、12月,产能已经完全接近年产4000吨的目标,且品质合格率最高超过了97%。2024年1月16日新亚杉杉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的总经理办公会议记录表明并确认,六氟磷酸锂三车间2023年以调试产线月底,A到E五条产线均已达产达标。
对于李智华的说法是否成立,还有待法院进一步审理查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