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次!市场监管总局发布裁量权基准《实施经营者集中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近日出炉
更新时间:2025-03-26 23:07:21 浏览次数:

  3月25日,对外发布。同时,“实施经营者集中处罚金额自算器”正式上线,经营者在页面中根据实施经营者集中情形等进行选择,即可一键计算出最终罚款数额,方便经营者在发生行为后预判法律后果。不过最终罚款数额还需结合执法机构最终认定的情节确定。

  市场监管总局反垄断二司相关负责人表示,制定有助于细化和明确处罚裁量的依据、标准等,保障实施经营者集中执法尺度统一透明,有利于更好保护经营者合法权益,稳定经营者预期,进一步激发市场活力。

  根据,实施经营者集中,是指违反实施经营者集中,主要包括五种情形:一是经营者集中达到申报标准,但未依法事先申报实施集中;二是经营者集中申报后,未经批准实施集中;三是经营者集中未达到申报标准,但有证据证明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且未按市场监管总局要求申报实施集中;四是违反附加限制性条件审查决定;五是违反禁止经营者集中审查决定。

  华东政法大学竞争法研究所所长钟刚对钟刚表示,重点完善了反垄断执法中的实施经营者集中行为事后监管和追责机制,强化了对经营者“抢跑”行为的制度威慑,对违反禁止决定实施经营者集中等恶意行为直接处上一年度销售额百分之十的罚款,其以行政执法的一般性规定为基础,针对性地对实施集中经营者的具体问题予以回应和解决。

  确定初步罚款数额时,有哪些从轻和从重情形?分别对应什么罚款金额?

  前述相关负责人表示,在确定初步罚款数额时,设定四项从轻处罚情形及五项从重处罚情形。

  从轻处罚情形包括,一是在市场监管总局掌握该实施经营者集中行为前主动报告;二是主动采取措施消除或者减轻实施经营者集中后果;三是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经营者集中;四是其他情形。对于不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实施经营者集中,具有上述情形的,初步罚款数额为一百万元。

  从重处罚情形包括,一是教唆、胁迫、诱骗其他经营者实施经营者集中;二是因实施经营者集中受到行政处罚之日起,一年内再次发生实施集中行为;三是阻碍或者拒不配合行政执法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或者对行政执法人员打击报复;四是伪造、隐匿、毁灭、转移证据;五是其他情形。对于不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实施经营者集中,具有上述情形的,初步罚款数额为四百万元。 上海政法学院教授、博导、竞争法研究中心主任丁茂中对钟刚表示,第九条列举的六项因素,高度概括提炼了经营者集中执法的实践经验,将行为中可能存在的危害性较弱、主观恶意较轻、知错能改或实施中作用较小等因素予以考虑,这符合行政处罚中“过罚相当”的原则,能激励当事人对可能的危害后果予以补救或协助执法机构高效执法。与此相对应,“过罚相当”的另一面,是要对干扰和阻碍执法工作的行为,给予罚款数额的上调。

  丁茂中表示,坚持惩教并举,对于首次发生实施经营者集中行为,经营者在市场监管总局发现前,主动报告并采取措施恢复到集中前状态,或者能够证明尽到审慎评估义务后因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导致的,规定可以不予行政处罚并进行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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