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谭某文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及单位财务U盾管理的漏洞,先后多次挪用公司资金用于购买“彩票”、偿还贷款和个人生活开支,掩盖其挪用公款的事实。截止到,被告人谭某文挪用公款共计2063.27万元,其中用于购买“彩票”即营利活动共计1889.66万元,用于个人开支157.60万元,其中超过三个月未还的共计52.28万元。
案发前,被告人谭某文主动退还共计326.58万元至田林供电公司账户,案发后,主动投案并退还18.10万元至公司账户,退出13万元至田林县监察委账户。
被告人谭某文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共计1941.95万元,未退还共计1705.89万元,属于数额巨大不退还,其行为触犯了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挪用公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案发后,被告人谭某文主动到监察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属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谭某文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具有退还部分赃款的情节,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其未退还的公款应依法予以追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