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监会发布,针对第六条的适用问题做出进一步规定。
在2019年时,也曾发布过,而与当时的规定相比,这次的调整了对于新设基金公司总经理、督察长的部分任职条件。此外,原来规定的拟任总经理、督察长自公司成立之日起原则上2年内不得离职,调整为拟任总经理、督察长自公司开业之日起2年内离职的,接任人员应当符合相关规定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