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部门:允许在海南自由贸易港海关特殊监管区域进行保税再制造生产的产品出区进入国内自由贸易试验区
更新时间:2026-10-29 15:27:58 浏览次数:

  10月29日,商务部、国家发展改革委、生态环境部、海关总署发布。通知提出,创新贸易新业态新模式,具体内容包括:

  ②允许在海南自由贸易港海关特殊监管区域进行保税再制造生产的产品出区进入国内自由贸易试验区,并照章征收进口关税、进口环节增值税和消费税。相关再制造产品应符合国家对同等新品的全部适用技术要求和再制造产品有关规定,并在显著位置标注“再制造产品”。加快推广机电产品再制造先进工艺技术,推动保税再制造技术水平提升。

  ③支持海南自由贸易港适时拓展“两头在外”保税维修目录。国家允许实施的“两头在外”保税维修产品目录内的项目,由海南省自行组织综合评估,承担主体责任。评估合格的可在海南自由贸易港内开展相关业务。

  ④支持海南自由贸易港与香港深化经贸往来和产业合作,探索规则衔接、机制对接,完善以经贸投资为重点的合作机制,提升海南自由贸易港与粤港澳大湾区的协同发展水平。

  各有关单位要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

推荐图文

鄂ICP备2024040700号-2
砺行体育文化传媒-南京晟盟文化传媒-版权所有
数据源自网络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