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18日,天津证监局发布的一则行政处罚决定书显示,某基金公司基金经理李丹在任职期间控制另一证券账户从事与基金未公开信息相关的交易活动,李丹作出交易决策,指示他人具体实施下单操作,相关交易与基金发生交易趋同。
值得注意的是,尽管其趋同买入41只股票,趋同买入股票占比 74.55%,趋同买入金额3311.97万元,趋同买入金额占比72.77%,但最后的结果却是亏损。
监管部门认定,李丹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基金法第二十条第六项的规定,构成基金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所述的行为,最终对她处以60万元罚款。
对此,国寿安保基金在给据天津证监局相关行政处罚决定书介绍,2013年12月9日,李丹入职某基金公司,2016年2月3日至2024年2月8日担任某基金的基金经理,负责该基金具体投资运作,知悉该基金投资决策情况、交易情况、持仓情况等未公开信息。
2022年3月22日至2024年2月8日期间,李丹控制“王某”证券账户从事与基金未公开信息相关的交易活动,李丹作出交易决策,指示杨某尘具体实施下单操作。
监管部门认为,上述事实,有公司情况说明、基金交易资料、相关人员询问笔录、聊天记录、证券账户资料、银行交易流水、交易所计算数据等证据,足以证明李丹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基金法第二十条第六项的规定,构成基金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所述的行为。
基金法第二十条第六项规定,公开募集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从业人员不得有泄露因职务便利获取的未公开信息、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等行为。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则规定,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从业人员有上述行为的,责令改正,没收所得,并处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没有所得或者所得不足一百万元的,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
李丹在书面材料中提出,涉案期间部分趋同股票并非其授意下的交易、造成趋同具有合理原因、资金没有直接进入“王某”账户等陈述申辩意见。但监管部门对此并未采纳,最终决定对其处以60万元罚款。
尽管全市场有多位基金经理名为李丹,但公开资料显示,李丹2007年7月至2013年11月任职银河证券研究员,2013年底加入国寿安保基金,历任研究员、基金经理助理、基金经理。2016年她开始在国寿安保管理公募基金产品,而这只产品就是监管提到的国寿安保核心产业,李丹在2016年2月3日至2024年2月8日期间正好担任该产品的基金经理,也是她任职时间最长的一只基金。
据Wind数据,李丹在国寿安保核心产业的任职回报为-7.77%、回报排名在同类产品中排在后10%的水平。在趋同交易的2022年3月22日至2024年2月8日期间,该基金净值下跌将近30%,也导致趋同交易出现亏损。
李丹在国寿安保基金前后管理过7只基金产品,其中5只产品任职期间都收获了正收益。去年9月,她卸任最后一只在管产品,从国寿安保基金离职。
公开资料显示,国寿安保基金由中国人寿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和安保集团旗下子公司——国家共同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共同出资设立,是中国保险业成立的首家基金管理公司。该公司于2013年10月在国家工商总局注册,11月揭牌营业,注册资本金12.88亿元人民币。
根据Wind数据,截至2025年二季度末,国寿安保基金的公募管理规模为3381.68亿元,在全市场162家公募持牌机构中排在第31位。
对于公司前员工被监管机构行政处罚,国寿安保基金也进行了有关事项的说明。在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