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持行动与披露不一致,东方材料第一大股东遭责令改正 改正前所持股份不得行使表决权
更新时间:2025-08-13 21:59:12 浏览次数:

  8月12日晚间,东方材料披露,公司收到安徽证监局下发的。因信披内容不符,安徽证监局对东方材料两名股东采取了责令改正、监管谈话的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这两名股东是江苏特丽亮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无锡鸿晟鼎融投资管理合伙企业。

  除报告书已披露的信息外,特丽亮未来12个月内未有其他增持或减持计划。

  在5月29日,鸿晟鼎融成立。次日鸿晟鼎融“合伙人会议做出了参与网络司法拍卖的相关决议”。

  资料显示,鸿晟鼎融的执行事务合伙人为储红燕,储红燕是特丽亮董事,也是特丽亮董事长徐正良的配偶。依据相关规定,特丽亮与鸿晟鼎融构成一致行动人。

  6月初,鸿晟鼎融参与了关于东方材料3.49%股份的网络司法竞拍并胜出,这些东方材料的股份已于6月30日完成过户登记,鸿晟鼎融持有的东方材料股份由零增加至702.41万股,持股比例由零增加至3.49%。

  6月6日,东方材料披露,鸿晟鼎融为特丽亮的一致行动人。7月1日公告中,鸿晟鼎融称,其主要业务为对东方材料的投资。

  安徽证监局认为,特丽亮、鸿晟鼎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第三条第三款的规定。

  按照要求,两家公司应暂停收购活动,在收到之日起30日内完成整改,并向安徽证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在改正前,对持有或者实际支配的股份不得行使表决权。

  东方材料证券部相关人士通过电话向一致行动人的起算时间如何界定?8月13日,上海兰迪律师事务所公司与并购部主任、高级合伙人叶云开律师通过向“在执法案例中,监管往往倾向于采用实质重于形式的标准,如果5月30日已经有决策、沟通并付诸实施,就可能认定一致行动关系自该日开始,而不是一定等到6月6日公告。”叶云开分析说。

  后续,鸿晟鼎融增持的股权将如何处理?

  叶云开向8月13日,东方材料证券部相关人士表示,股东会向监管机构提交整改报告,后续情况会按照法律法规和交易所的相关规则披露。

  当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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