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对前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陈崇军涉嫌操纵证券市场案出具的鲁刑终25号,裁定内容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炒作并购概念等方式人为干预股价,意图通过操纵证券市场赚取超额非法收益;原告同时主张,公司作为上市公司,对外发布片面、误导性的经营及并购利好信息,配合陈崇军实施操纵证券市场行为,二者的违规行为直接扰乱了正常交易秩序,误导包括原告在内的广大投资者。原告基于对上市公司公开信息的信任进行投资,最终遭受巨额经济损失,被告的行为与原告的投资损失之间存在直接、完整的因果关系,被告理应对原告的全部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本案尚未开庭审理,原告诉讼请求中涉及的金额仅为其单方诉讼主张,不代表法院的最终认定。公司认为,本次诉讼为偶发诉讼纠纷,不影响公司核心业务、经营秩序与持续发展能力,不会影响公司日常生产经营。公司表示将采取有力措施依法维权,切实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并将根据的有关规定,持续跟进案件进展并及时对相关情况进行披露。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