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11日晚间,中国证监会近日修订发布,并配套制定。
这是继2014年制定、2017年和2019年两次修改后的又一次重大修订,立足于期货行业实际,结合期货行业监管和发展的新形势、新任务,对期货行业的业务布局做了重大改革,系统完善了期货公司监管的主要制度规则。
修订后的共85条,分为总则、设立变更与终止、公司治理与内部控制、业务规则、监督管理、法律责任、附则共7章,从强化准入管理、加强股东和实控人管理、加强子公司与分支机构管理、完善公司治理和内部控制、加强各类业务监管、丰富监管执法和监督手段等多个方面强化全过程监管。
据了解,为保障顺利落地,证监会将采取多项实施保障举措,并对存量业务设置差异化过渡期。自2027年1月1日起施行。
此次修订是继2014年制定,2017年、2019年修改后的又一次重大修订。修订后的共85条,分为总则、设立变更与终止、公司治理与内部控制、业务规则、监督管理、法律责任、附则共7章。修订的主要内容包括:
此外,修订后的还进一步完善了监督管理和法律责任条款,对在境内外证券交易场所上市、挂牌期货公司的监管做了衔接安排等。
举个例子,在完善期货公司设立变更、业务准入等的规范要求方面,期货公司设立时应当申请从事境内期货经纪业务,并满足1亿元的最低注册资本要求;经营两种基础类业务的,注册资本最低2亿元;经营一种交易类业务的,注册资本最低5亿元;经营两种及以上交易类业务的,注册资本最低10亿元。期货公司申请增加新业务的,每次最多申请增加一种,且距离上次业务申请获批间隔不得少于6个月。同时,期货公司增加基础类业务、增加一种交易类业务、再申请增加交易类业务达到两种及以上的,最近六个月净资本应当分别持续不低于2亿元、5亿元、10亿元。
明确了期货公司股东负面条件,严格主要股东、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的资格条件,特别是主要股东、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净资产的要求。同时,期货公司从事期货交易咨询业务、期货做市交易业务、期货资产管理业务、衍生品交易业务应当经中国证监会行政许可,并分别明确了申请增加业务的注册资本和净资本要求。对于变更法定行政许可以外的其他重大事项,如变更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等,要求报中国证监会或者相关派出机构备案。
要求“期货公司的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应当依法行使权利,真实、准确、完整地提供有关信息和资料,不得损害期货公司或者客户的合法权益”。
明确了期货公司设立子公司的负面条件以及层级限制,“要求期货公司原则上不得设立子公司从事与期货交易和衍生品交易无关的活动”。分支机构应当持续符合“具备符合要求的分支机构负责人,其他从业人员不少于三名”等要求。同时,强化期货公司对子公司和分支机构的管控义务,要求合规管理、风险管理、内部控制体系应当覆盖各子公司、各分支机构,对分支机构实行“统一结算、统一风险管理、统一资金调拨、统一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
要求期货公司建立健全组织机构,明确决策、执行和监督机构的职权,保持法人独立性,明确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等机构和首席风险官的设置;建立关联交易管理制度,按照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关联交易;建立并有效执行与业务相适应的合规管理、风险管理、内部控制体系,对各项业务进行集中统一管理,规范期货公司自有资金投资。
将自2027年1月1日起施行。为保障其顺利实施,中国证监会将采取多项举措,并对相关业务过渡做出差异化安排。
例如,在保障实施方面,证监会将做好解读培训工作,指导期货交易所、期货业协会、派出机构对进行多场次培训,并对行业关心和各方关注的制度安排进行解读。同时,因为增加了期货做市交易业务和衍生品交易业务,而这些业务开展涉及交易系统的适应性调整,证监会将指导期货交易所、期货监控中心等尽快调整系统,确保业务及时落地。
在配套规则方面,公布后,证监会将抓紧修订等规章,进一步完善期货行业监管制度体系,同时指导期货业协会、期货交易所做好相关自律规则的“立、改、废、释”工作。此外,监管正在按照规定完善行政许可事项服务指南,修订完成后将在中国证监会官网上公布。
根据,在施行之前,子公司已经从事期货做市交易业务和衍生品交易业务的,要逐步取消,在施行十八个月后,不得从事期货做市交易业务和衍生品交易业务。
施行后,依照取得期货资产管理业务资格的,期货公司可以按照及其他相关规定从事期货资产管理业务;未依照取得期货资产管理业务资格但此前开展资产管理业务的期货公司、子公司,不得新增业务,并应当在施行后的二年内终止资产管理计划。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