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发展改革委等三部门:完善价格形成机制 支持医养结合、社区居家养老高质量发展
更新时间:2026-10-16 18:35:23 浏览次数:

  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民政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出台。

  清华大学公共管理学院教授、国情研究院院长周绍杰告诉

  周绍杰进一步指出,首先界定了收费的构成。养老机构向老年人收取的费用分为三类:一是入住后最基本的床位与护理支出;二是就餐等其他各项支出;三是延伸到家庭的上门服务支出。这一划分的用意,在于把属于基本保障的部分与属于个性化选择的部分区分开来,为后续分类管理奠定基础。

  在收费方式上,没有采取“一刀切”的做法,而是按机构承担功能的差异划分为三类分类施策。

  第一类是承担兜底职能的公办机构,主要收住特困老人以及经济困难且失能的老人,其基础收费由政府指导,对选择集中供养的特困老人实行完全免费,充分体现“保基本”的责任。

  第二类是面向全体老年人、带有普惠性质的机构,既包括公建公营、公建民营的机构,也包括接受政府场地、建设、运营等方面支持的社会办机构,其基础收费同样由政府指导;社会力量举办的部分,地方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选择通过设定收费标准参考区间引导、以协议方式确定,或者也可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

  第三类是除此之外完全按市场规律运行的机构,收费放开,由机构依据成本、品质和供需自主确定,让充分竞争发挥定价作用、让优质服务获得合理回报。

  此外,对两个交叉领域作了专门安排。在医养结合方面,公立医疗机构举办的养老机构按普惠类管理,考虑到其成本更高,允许在普惠类基准之上适当上浮,鼓励更多医疗卫生资源投入养老服务。在社区居家方面,床位规模很小的社区机构以及上门服务原则上由市场自主定价,增强这类贴近群众、形式灵活的服务供给活力。

  医疗健康是老年人生活中最关切的内容,相关服务也是近些年养老服务发展中亟待补齐的短板。

  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公共管理与人力资源研究所副所长、研究员冯文猛告诉

  因此,针对老年人生活中最关切的医养结合服务,不仅优化完善了价格政策,也在强化支持保障内容中明确了相关举措。

  冯文猛进一步指出,具体来看,在“分类完善养老服务价格形成机制,满足多层次多样化服务需求”部分,医养结合服务在三类养老服务机构后被作为五项内容之一提出,显示其在当前发展养老服务中的重要性。

  在这部分,明确,公立医疗卫生机构举办的养老机构属于普惠支持型养老机构,收取的基本服务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可在普惠支持型养老机构收费基础上,根据成本增加情况,适当提高基准收费标准,促进医养结合发展。“同一般性的养老服务相比,医疗健康服务的专业性更强、成本更高。”

  冯文猛分析,在此次完善价格形成机制中,明确提出“适当提高基准收费标准”,彰显了对医养结合专业化服务的尊重,有望为扩大医养结合服务带来直接利好。

  在“加强政策集成”部分中,也明确提出,卫生健康部门进一步完善支持医养结合发展的配套政策,优化财务核算、业绩考核等细则,优先支持二级及以下医疗卫生机构新建改扩建医养结合服务设施。同时,也通过推进县级医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等发展医养结合服务,提升县域医养结合服务能力。“在价格形成中合理制定收费标准,要求有关部门同步实施具体支持政策,提供具体抓手提升重点区域医养结合服务能力,这些具体举措的提出,有望带来医养结合服务的更快发展。”

  目前,居家养老仍面临服务机构数量不足、服务内容不够丰富、服务人员欠缺且水平参差不齐等多方面问题,居家养老服务的发展远不能满足居民的养老需求。目前,对大多数提供居家养老服务的机构而言,由于收费政策不明确,可持续发展往往面临挑战。

  冯文猛表示,在“分类完善养老服务价格形成机制,满足多层次多样化服务需求”部分,社区和居家养老服务在三类机构和医养结合服务之后作为第五项内容被提出,显示出对促进居家养老服务发展的重视。

  在具体举措上,提出,全托床位10张以下的社区养老服务机构收费原则上实行市场调节价,确有必要的,报经省级人民政府同意后可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鼓励养老机构和社区养老服务机构在保障服务质量的基础上,为有需要的居家老人提供上门服务,上门服务费原则上实行市场调节价,由服务机构综合考虑服务成本、交通成本、供求关系等因素合理制定,地级及以上行业主管部门可会同发展改革部门明确收费标准参考区间,引导合理收费。

  冯文猛表示:“上述原则的提出,表明对居家养老实行价格放开模式,鼓励其根据实际成本确定合理收费标准,推动居家养老服务可持续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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