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避联络等自身原因,致使不良信息报送告知的通知无法送达的,视为信息提供者已履行告知义务。
不良信息所涉及的债权逾期天数超过180天或已经被列为呆账并核销的,提供该笔债权相关的不良信息前,信息提供者可以不再重复告知。
新规对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业务发展中出现的新情况,如债权转让、多家机构共同处理信息等,明确相关业务规则。
提出,发生债权转让的,原债权人已取得的信息主体对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相关信息处理的同意授权,自债权转让之日起,由新债权人承继。原债权人与信息主体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多家接入机构共同开展关于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信息提供、信息查询、异议处理等活动的,应当约定各自的权利和义务,保障信息主体合法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