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6月23日,上交所发布关于对福建实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有关责任人予以纪律处分的决定。
福建实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披露显示,预计2025年度实现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约-18,000万元至-12,000万元,实现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约-17,400万元至-11,600万元。预计2025年实现营业收入31,500万元至36,500万元,扣除与主营业务无关的业务收入和不具备商业实质的收入后的营业收入约31,500万元至36,500万元。公告同时披露,公司未发现可能影响本次业绩预告内容准确性的重大不确定性因素。
公司披露显示,为更加客观、准确地披露会计信息,严谨执行新收入准则,反映公司经济业务实质,经与年审会计师事务所沟通,公司决定对部分业务的收入确认方法由“总额法”调整为“净额法”,预计2025年度营业收入将调减2.5亿元至2.9亿元,净利润、扣非后净利润未发生变化。调减后,预计2025年实现营业收入8,000万元至10,000万元,扣除后营业收入8,000万元至10,000万元。
公司披露显示,公司2025年度实现营业收入8,814万元,扣除后营业收入8,799万元,净利润-14,564万元,扣非后净利润-13,588万元。因公司2025年度净利润为负值且营业收入低于3亿元,公司股票自2026年4月30日起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
公司年度业绩是投资者关注的重大事项,可能对公司股价及投资者决策产生重大影响。公司净利润为负,营业收入是否低于3亿元直接影响投资者对公司股票是否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的重要判断,但公司业绩预告相关信息披露不准确,预计营业收入高于3亿元,实际低于3亿元,公司股票因此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情节严重,违反了第2.1.1条、第2.1.5条、第5.1.4条、第5.1.10条等有关规定。
责任人方面,公司时任总经理、代董事长、代财务总监朱向东作为公司主要负责人、信息披露第一责任人、公司日常经营管理及财务事项的具体负责人,时任董事会秘书戴晓燕作为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的具体负责人,未能勤勉尽责,对公司的违规行为负有责任,违反了第2.1.2条、第4.3.1条、第4.3.5条、第4.4.2条、第5.1.10条等有关规定及其在中作出的承诺。
第一,公司披露业绩预告时采用“总额法”核算,符合阶段性客观事实,不存在违规主观故意。业绩预告发布后,审计机构采用多层穿透的强化审计手段,才发现相关项目疑似指定供应商,建议采用“净额法”核算,为事后发生的客观情况。第二,公司及有关责任人积极配合审计工作开展,主动及时发布业绩预告更正公告提示风险。第三,朱向东还提出,其高度重视相关项目并参与项目各环节,确保项目可靠、真实。戴晓燕还提出,其采取了督促规范财务核算、跟进审计进度、了解业务实质、规范信息披露等履职措施。两人均提出违规涉及财务专业事项,已在职责范围内勤勉尽责。
第一,案涉部分项目收入为公司在2025年度第四季度集中确认,占当年收入总额比例较高。公司预计实现净利润为负,相关收入如何确认关系到公司营业收入、扣除后营业收入是否达到3亿元,直接影响公司股票是否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公司理应对自身业务实质、是否具有商业合理性具有充分了解,据此审慎确定收入确认方法。但在相关业务实质没有变化的情况下,直至临近年报披露时公司才调整收入确认方法,导致业绩预告披露不准确,且营业收入更正金额较大,其所称业绩预告符合客观事实、事后出现客观原因等异议理由不能成立。
第二,上市公司的会计责任与年审机构的审计责任相互独立。年审机构采取何种方式开展收入审计,与公司根据业务实质审慎确定收入确认方法没有直接关联。此外,公司临近年报披露才发布业绩预告更正公告,对公司及有关责任人所称已及时更正等异议理由不予采纳。
第三,朱向东、戴晓燕作为公司时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业绩预告签字确认,应当对业绩预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责任,其未提供证据证明其对相关业务收入确认方法予以充分关注,对其已勤勉尽责异议不予采纳。朱向东作为时任总经理并代行董事长、财务总监职责,理应对公司重要业务收入确认事项予以高度关注,所称违规涉及财务专业事项不能作为减免违规责任的合理理由。鉴于时任董事会秘书戴晓燕负责信息披露事项,在职责分工上不对收入确认等会计处理事项负有主要责任,且对相关会计处理事项予以关注,有一定履职行为,对此予以酌情考虑。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经本所自律监管纪律处分委员会审核通过,根据第13.2.1条、第13.2.3条和的有关规定,本所作出如下纪律处分决定:
对福建实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时任总经理、代董事长、代财务总监朱向东予以公开谴责,对时任董事会秘书戴晓燕予以通报批评。
对于上述纪律处分,本所将通报中国证监会和福建省地方金融管理局,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数据库。被公开谴责的当事人如对上述公开谴责的纪律处分决定不服,可于15个交易日内向本所申请复核,复核期间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
根据,请你公司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采取有效措施对相关违规事项进行整改,并结合本决定书指出的违规事项,就公司信息披露及规范运作中存在的合规隐患进行深入排查,制定针对性的防范措施,切实提高公司信息披露和规范运作水平。请你公司在收到本决定书后一个月内,向本所提交经全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签字确认的整改报告。
你公司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举一反三,避免此类问题再次发生。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的规定规范运作,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履行忠实、勤勉义务,促使公司规范运作,并保证公司按规则披露所有重大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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