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5日,住房城乡建设部发布关于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支付房租的;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装修自住住房不超过一定额度的;支付自住住房物业费的;离休、退休的;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出境定居的;经国务院批准的其他住房消费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