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隔27年,迎来了首次修订。
7月24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市场监管总局发布公告,就公开征求意见。
国家发展改革委价格成本和认证中心主任卢延纯亲身参与了的前期调研和部分修订工作。他在接受“这次修订,很重要的一个亮点就是定价方法的多元化,怎么去推进政府科学、规范定价。另一个特点就是坚持问题导向,根据市场、商业模式的变化与时俱进。”卢延纯说。
变化一:
政府定价从定水平向定机制转变
按照,价格法的第二十一条修改为:“制定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应当依据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社会平均成本和市场供求状况、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要求以及社会承受能力,实行合理的购销差价、批零差价、地区差价和季节差价;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水平,可以通过制定作价办法、规则等定价机制确定。”
而当前价格法第二十一条内容是:制定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应当依据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社会平均成本和市场供求状况、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要求以及社会承受能力,实行合理的购销差价、批零差价、地区差价和季节差价。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孟雁北接受变化二:
低价竞争范围从“商品”扩大到“服务”
对价格法第十四条作出了多项修改。比如对第项修改为:“在依法降价处理鲜活商品、季节性商品、积压商品等商品或者有正当理由降价提供服务外,为了排挤竞争对手或者独占市场,以低于成本的价格倾销,或者强制其他经营者按照其定价规则以低于成本的价格倾销;”
第项修改为:“通过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囤积居奇、无正当理由超出成本大幅涨价等,哄抬商品或者服务价格;”
第项修改为:“提供相同商品或者服务,对具有同等交易条件的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实行价格歧视;”
如何理解上述修订内容的变化?中国社会科学院大学法学院副教授韩伟接受首先是优化低价倾销行为的构成要件。一看手段,即看其定价是否低于成本,舍本销售;二看目的,看其是否是为了排挤竞争对手或者独占市场,即经营者企图通过低于成本的价格争取顾客,占领市场,或者扩大市场份额,从而达到削弱甚至驱逐竞争对手的目的。上述修改为加强监管执法提供了有力法律支撑。
“其次,适用范围由‘商品’扩大至‘商品或者服务’。”韩伟进一步向卢延纯对变化三:
新增不得利用算法等从事不正当价格行为
比如对第十四条,增加一项作为第项:“对经营场所内经营者收取不合理费用,或者对其交易价格进行不合理限制、附加不合理条件;”
同时,将第十四条原第项修改为第项。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经营者不得利用数据和算法、技术以及规则等从事前款规定的不正当价格行为。”
孟雁北向卢延纯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