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TC作出最终裁决,对行政法官初步裁定不予复审,终止调查,飞利浦申请的普遍排除令、有限排除令和禁止令请求未获批准,移远通信产品可正常出口至美国。
之后,鉴于移远通信通过多方复审程序及ITC程序成功挑战多项涉诉专利有效性,飞利浦已将案件1710的权利主张范围由最初4项专利缩减至2项。
2026年3月,法院已批准飞利浦对包含移远通信在内的多家公司提起的专利纠纷案件的修正诉状。
根据公告,案件1710原告飞利浦的诉讼请求包括:指控移远通信直接和/或间接侵犯飞利浦仅剩的2项美国专利。飞利浦因此请求法院判令:初步及永久禁止被告继续侵犯专利权;被告支付补偿性损害赔偿金、判决前利息和其他相关损失;认定被告属于“蓄意且故意”,判令其支付最高三倍的惩罚性损害赔偿金;宣布本案为“特殊案件”,判令被告承担飞利浦的律师费及诉讼费用。
移远通信表示其将积极应诉。目前,移远通信生产经营正常,各项业务均未受到重大影响。由于原告未列明具体赔偿金额,案件尚未审理,判决结果存在不确定性,最终对公司利润产生的影响需以法院生效判决、调解书或执行结果为准。基于谨慎性原则,公司已依据企业会计准则的要求和实际情况进行了会计处理。
除案件1710外,飞利浦与移远通信还存在其他相关诉讼。美国特拉华州地区法院受理的1707案件正处于专家报告交换阶段,预计2026年12月7日开庭审理。此外,2026年2月,飞利浦向欧洲统一专利法院海牙地方法院提起专利诉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