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巾帼系”薛金合等人的“非吸”案件二审宣判以来,相关人士对郭恒华的举报几乎没有间断。6月30日,。该报道中,一位学者曾如此评价郭恒华:“郭恒华是一个快言快语,无刻不透着激情、执着和感染力的女企业家。”
显示,郭恒华与“巾帼系”案件主犯薛金合二人相识于2003年。这一年,郭恒华从合肥当地一家国有大型化工企业的副总经理岗位上辞职,欲下海经商;也是这一年,在建设银行工作十二年的薛金合决定离开银行系统,并遇到了郭恒华。
显示:薛金合将郭恒华形容为风雨同行的合作伙伴;回忆起二人的合作初期,薛金合称,在2003年至2008年期间,从建立公司内部财务体系到外部融资,他为“华恒”跑前跑后;2008年,当时的银监会和人民银行提出要在全国范围内推广设立小额贷款机构,薛金合与郭恒华一拍即合,按薛金合彼时的说法:“郭女士深知女性创业的艰辛,作为合肥市女企业家协会会长,她想为创业女性做些什么。为此,她集聚了一批创业成功、企业有一定规模的女性作为股东,发起设立了以‘巾帼’命名,投资人是女性,服务对象以女性为主,解决女性就业为主的小额贷款公司”。
巾帼投资已处于巨额亏损、负债经营状态,薛金合在明知其无力偿还的情况下通过“微金易贷”“她金控”等线上平台发布虚假标的继续融资,用于偿还及支付此前线下非法融资投资人的本息。
“薛金合等人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一案”案发后,涉案人员围绕“谁是巾帼系公司的实际控制人”,给出了不同说法。
据华恒生物披露的“巾帼系”案件侦办过程:2017年12月案发后,公安机关进行了大量、充分的侦查,检察机关亦是进行了严谨审慎的审查后向法院提起公诉,一审法院审理后对薛金合等九名被告作出依法判决,在案件侦查、审查起诉、一审等阶段,郭恒华从未被列为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法院审理认为,薛金合系巾帼小贷、巾帼投资、巾帼典当和科创巾帼的实际经营管理者,薛金合等人的犯罪行为均是薛金合作为主犯的九名被告的个人行为,不涉及单位犯罪;“巾帼系”公司系薛金合等人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所利用的工具。一审宣判后,在上诉期内,九名被告人中的薛金合、王斌、杨松柱、张沈昊、潘丽和沈红霞等六人向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其中薛金合部分上诉内容涉及郭恒华。
持有不同观点的人并不仅有薛金合一个,上述“巾帼系”案二审裁定书显示,沈红霞曾在配合调查时表示,巾帼投资收购华恒生物持有的巾帼典当20%股份时,包括沈红霞在内的多位股东并不知情,直至她调取工商资料时才发现。这笔交易是郭恒华私下找到巾帼投资的法定代表人完成的。“如果郭某不是实际控制人就做不了这件事,郭某作为巾帼小贷、巾帼典当的董事长,应该对公司负责。”
但法院审理认为,仅凭该证言,不能当然认定华恒生物在与金鑫签订股权转让协议时存在欺诈行为,金鑫自认入股巾帼小贷系经沈红霞介绍,而非华恒生物,故对证人证言的真实性不予认定。最终,金鑫败诉。对于郭恒华及华恒生物是否对巾帼小贷经营状况进行虚假宣传,误导金鑫入股的问题。法院表示,金鑫提供的财务报表、计划书等时间均系2016年之后,不能证明华恒生物在与金鑫签订时,存在虚假宣传或隐瞒事实的情形,也不能证明金鑫因此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签订了,故金鑫主张因欺诈要求行使撤销权的理由不成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