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30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自2025年7月1日起施行。共六章三十六条,对纳税缴费信用的信息采集、评价指标、评价结果的确定和应用等内容作出明确规定。
中国政法大学财税法研究中心主任施正文接受
拓展评价范围,融入缴费事项
近年来,随着应用场景不断拓展,良好的纳税信用逐渐成为企业的无形资产,融入企业发展链条。据了解,税务部门已连续11年开展纳税信用评价,整合了2014年以来发布的纳税信用管理规范性文件以及相关规定,在保持评价制度和评价结果基本稳定的同时,聚焦经营主体反映的热点诉求,旨在进一步优化税务领域信用建设工作,促进企业合规经营,以此更好服务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
对进行迭代升级,将全国统一征收、具备条件的社保费和非税收入事项纳入信用评价,结合经营主体评价年度内按期申报和缴费情况,综合评价纳税缴费信用级别,更加全面地反映经营主体信用状况。同时,将从事生产经营的企业纳税人缴费人统一纳入信用评价,个体工商户和从事生产经营的其他类型纳税人缴费人可自愿申请纳入纳税缴费信用管理。
施正文表示,将全国统一征收、具备条件的社保费和非税收入事项纳入信用评价,并将从事生产经营的企业纳税人缴费人统一纳入信用评价,能够更全面、综合、准确地评价市场主体的整体信用状况,既反映纳税信用,也涵盖缴费信用。
此外,尽管当前对部分主体如个体工商户等采取自愿申请纳入的倡导性方式,但高信用等级带来的社会认可与资源倾斜会激励更多主体主动参与信用评价,形成正向引导效应。
“从未来趋势看,随着社会信用体系的深化发展,纳入信用管理的主体范围有望进一步向自然人等群体延伸,推动构建更广泛、更完善的信用管理格局。”施正文表示。
加大轻微失信行为修复力度
为鼓励和引导纳税人增强依法诚信纳税意识,主动纠正失信行为,第二十四条明确经营主体发生纳税缴费失信行为,符合相应纳税缴费信用修复条件的,可进行修复。
施正文表示,信用评价结果对企业信誉、经营能力等影响深远,虽非行政处罚,却具备类似信用惩戒的效力。以往的管理模式更侧重于经济处罚,而此次新规强化信用修复,正是为了提升信用管理的实际效能。若信用评价结果固定不可变更,企业将失去改正错误的机会,而科学合理的修复机制能够鼓励企业主动纠正失信行为。
“纳税缴费信用是社会信用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吉林财经大学税务学院院长张巍认为,此次发布是税务部门贯彻落实中办、国办的具体举措,对优化税收营商环境、激发经营主体活力具有重要意义。
国家税务总局纳税服务司负责人表示,下一步,税务部门将多措并举抓好贯彻实施工作,广泛开展宣传解读,并通过新电子税务局、征纳互动等渠道,更好为经营主体提供纳税缴费信用的查询和提示提醒服务。第一次适用的纳税缴费信用评价结果将在2026年4月发布,税务部门将持续加强与相关部门的信息共享和协同联动,进一步发挥纳税缴费信用在社会信用体系中的基础性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