放弃年休假的承诺 不应当算数
更新时间:2022-10-09 20:06:18 浏览次数:

  

  徐可读者:《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二条规定:“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单位的职工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单位应当保证职工享受年休假。职工在年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收入。”可见,带薪年休假是职工享受的法定权利之一,任何单位都不能通过约定的方式予以剥夺或限制。本案中,你所签订的承诺书根本无效,相应地,公司应当按上述《条例》第五条“……对职工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单位应当按照该职工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之规定,向你支付年休假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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