程某与赵某签订,约定将程某的9个以50万元转让给赵某,当天付款30万元,2020年3月22日、9月22日各付款10万元。
赵老板就如约支付30万元,程某也随即将9个交付赵某并完成的密码、绑定手机号信息变更,9个均绑定了赵某及其亲属的手机号码,进行了实名认证,每个均有二至三千的好友。
因赵某未支付余款20万元,程某诉至法院,要求赵某支付余款并承担违约责任。江阴法院经审理认为,原被告之间账号买卖协议无效,判决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原被告真是为了买卖吗?为什么买卖协议无效?
程某和赵某均从事医美行业,他们转让案涉9个账号,实际上是为了转让其中的客户资源。程某作为一名资深医美顾问,收入很大一部分
程某之前取得自己客户的相关个人信息获得了客户的同意,而他之所以能获得这些信息,是以自己提供的商品、服务、咨询、商誉乃至人格作为信誉担保的。而通过购买方式获得这些信息的赵某则不同,他在没有明示的前提下就能以之前程某积累的商誉为基础推销产品或服务,不但让潜在的消费者产生错误的主体认同,他获取并利用这些个人信息这一点也没有以信息主体的知情和同意作为正当性基础。
第一千零三十八条规定,“未经自然人同意,不得向他人非法提供其个人信息,但是经过加工无法识别特定个人且不能复原的除外。”双方转让的客户资源是违反法律规定的。
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需要获取他人个人信息的,应当依法取得并确保信息安全,不得非法收集、使用、加工、传输他人个人信息,不得非法买卖、提供或者公开他人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需承担刑事责任。
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将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提供给他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窃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单位犯前三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
单纯是本身,能否买卖?
法院表示,本案的衍生问题是,假设程某的不涉及他人信息,单纯是本身,能否买卖?
相关法官在释疑中答称:
①好友对于实名认证的个人具有身份认同和基本信赖。未经告知将自己使用的转卖他人使用,买受人以原使用人的身份发布朋友圈等信息的行为,本质上是一种欺诈行为,侵犯了好友的知情权。
②近年来犯罪分子利用实施诈骗、赌博、传销等违法犯罪活动呈高发态势,如果允许擅自买卖个人账号,必将滋生更多的违法犯罪,并导致犯罪溯源更加困难。从保护社会公共利益和公民信息权利出发,即使个人账户具备一定的经济价值,也不宜进行自由买卖。
据上游新闻梳理,日常使用的、QQ、微博、小红书等平台,均在用户协议中,以各类形式限制了账号转让。
重庆市律协刑民交叉专业委员会委员、重庆志和智律师事务所张公典律师还提醒:“最近几年,国家加大了对电信网络诈骗的打击力度。一旦出租、售卖的和QQ涉及电信网络诈骗案,还可能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所以千万别为了赚钱就售卖社交账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