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28日,中国证监会对长江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经查,发现公司存在质控现场核查制度执行不到位;质控内核意见跟踪落实不到位;部分项目收费不规范等问题。上述情况违反了第十七条、第五十四条、六十一条的规定。根据第六十四条,证监会决定对公司采取责令改正的行政监督管理措施。公司应引以为戒,认真查找和整改问题,建立健全和严格执行投行业务内控制度、工作流程和操作规范,诚实守信、勤勉尽责,切实提升投行业务质量。公司应严格按照内部问责制度对责任人员进行内部问责,并向上海证监局提交书面问责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