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大棕科技有限公司未按照规定使用污染防治设施被处罚
更新时间:2022-11-30 01:31:46 浏览次数:

  9月28日,苏州市生态环境局作出苏环行罚字﹝2022﹞81第275号处罚决定书。信用中国官网载明:江苏大棕科技有限公司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未按照规定使用污染防治设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罚款3万元。

  

  江苏大棕科技有限公司成立于2012年4月25日,法定代表人夏雄满,住所:常熟市辛庄镇工业园区杨家港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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