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股绿色周报丨43家上市公司暴露环境风险 有公司涉虚报温室气体报
更新时间:2022-09-10 11:54:15 浏览次数:

  生态环境部碳排放报告质量监督帮扶小组对恒盛能源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公司2020年存在用其他煤样作为月混合样送检的情况。经生态环境局调查,恒盛能源2020年1~10月份没有按规定留存煤样,于2021年1月份对厂内现有煤进行集中制样并送检,出具煤样监测报告。依据煤样监测报告的数据,公司于2021年6月份自主完成2020年的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报告的编制并上报。恒盛能源由此被处罚款1.22万元。

  因“执法人员于2022年3月15日对该公司进行了检查,并委托山西久丰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对公司入河排污口水质进行了取样监测,监测结果显示,该公司入河排口总氰化物浓度为0.114mg/L,超过排污许可证规定的水污染物总氰化物排放浓度限值7.6倍;氟化物浓度为24.5mg/L,超过规定的排放标准1.45倍”被吕梁市生态环境局罚款58万元。处罚文号为:吕环罚字〔2022〕051号。

  因“污水处理厂生活污水排放口在线数据超标”被咸阳市生态环境局罚款45万元。处罚文号为:陕D秦都环罚﹝2022﹞12号。

  因“安虹路滨河西路咸阳蓝清水务有限公司夜间噪声超标”被咸阳市生态环境局罚款3万元。处罚文号为:陕D秦都环罚﹝2022﹞13号。

  因“2022年7月1日,环境自动监测显示该单位出水口污水总磷日均值排放浓度为0.62mg/L,超过执行标准:0.5mg/L,超标倍数为0.24倍”被东营市生态环境局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罚款11.4062万元。处罚文号为:东环罚字﹝2022﹞开11号。

  因“排放大气污染物超过国家规定的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被佛山市生态环境局罚款24万元。处罚文号为:三环罚字〔2022〕6号。

  因“超过许可排放浓度排放水污染物”被珠海市生态环境局罚款24万元。处罚文号为:珠环罚字[2022]104号。

  因“生态环境局于2022年5月30日对该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该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该公司DA001、DA002废气排气筒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要求安装、使用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施并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被东营市生态环境局罚款7.0625万元。处罚文号为:东环罚字[2022]东36号。

  因“在接受监督检查时弄虚作假”被盐城市生态环境局罚款2万元。处罚文号为:盐环大罚字〔2022〕101号。

  因“工艺废气排放口超标排放大气污染物非甲烷总烃”被南通市生态环境局罚款12.8632万元。处罚文号为:通03环罚字﹝2022﹞201号。

  对于这笔处罚的披露情况,上海天洋回复称,关于南通天洋的此项环境处罚已在信用中国、公众环境研究中心网站进行了公开信息披露。经与公司所在的如东县生态环境保护局沟通,目前企业环境信息依法披露系统尚未建设完成,为了加强公司员工的防范意识,公司已同步采取在公司内部进行公告的方式,以起到全员教育作用。

  对于上市公司公告的情况,上海天洋则表示,公司将按照等法律法规、公司内控制度的规定,在2022年年度报告“环境与社会责任”章节就该项环保处罚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或指定媒体网站进行信息披露。

  此外,上海天洋表示,同时公司进行了自查,并制定了相关的整改措施,包括提升设备的在线监控能力,设备持续的维护保养及定期巡查,并加强员工相关环保操作规范的培训等。

  在上述公司之外,近年随着ESG投资理念逐步升温,投资者越来越注重企业的可持续发展能力。上市公司财务投资和战略投资的环境责任也应受到重视,因此直接或间接参股企业环境数据被纳入A股绿色报告项目数据库。

  需要说明的是,环境信息数据的公开均有赖于环境监管信息公开水平的不断提升。从2008年到新修订的第五章专章确立“信息公开与公众参与”,信息公开从制度建设上得到保障。

  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享有获取环境信息、参与和监督环境保护的权利。各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依法公开环境信息、完善公众参与程序,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参与和监督环境保护提供便利。公众环境研究中心及自然资源保护协会编写的也指出,环境信息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逐渐成为政府和社会公众公认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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