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安基金旗下专户“踩雷”一审胜诉
更新时间:2022-08-04 23:25:42 浏览次数:

  北京金融法院发布的一则民事判决书显示,长安基金旗下的“长安基金--浦发银行--长安国际信托--稳健64号单一资金信托”,买入持有4770万元的“16新华03”,不过在债券到期后,未能拿回本金,于是将新华联控股有限公司诉至法院,一审判决获得胜诉。

  长安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与铁岭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签订。

  两份合同均约定:长安信托公司按照铁岭银行的意愿,基于铁岭银行的指定投资于长安基金公司发行的“长安映雪铁岭如意投资组合”资管计划;该资管计划主要投资于国内各种固定收益产品,闲置资金可以用于货币基金和银行存款,通过合理资产配置,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追求资产增值,并以投资形成的信托财产作为信托收益的

  

  在庭审中,关于债券的本金方面,双方对债券本金4770万元均无异议。法院表示,虽然新华联公司提出存在公司经营困难、无法按期还款,但这不能免除新华联公司如期兑付案涉债券本金的义务。长安基金公司作为案涉债券的持有人,有权要求发行人新华联公司如期兑付本金。

  双方主要的争辩在于,一是长安基金的诉讼资格问题,新华联公司主张案涉债券纠纷应当通过债委会统一进行处理,并认为上海某投资管理中心已经加入债委会。经询,新华联公司自认债委会并无实际行动,一直在进行协调。对此,法院认为,本案中的上海某投资管理中心作为长安基金的投资顾问,无论其是否加入债委会并作出何种意思表示,不能影响债券持有人长安基金的诉讼资格。因此,长安基金有权提起本案诉讼。

  二是关于违约责任。长安基金主张案涉债券到期后应当按年7.5%的利率继续支付逾期利息自2019年10月18日直至全部本金兑付完毕。对此,法院认为案涉债券到期后,新华联公司未履行兑付本金的义务,对长安基金造成资金占用损失,故长安基金据此主张损失于法有据,但是,鉴于何时支付本金完毕具有或然性,长安基金主张以期内年利率7.5%缺乏依据,应根据具体还款情况以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为标准计算损失为宜。

  最终,一审法院判定,新华联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长安基金支付债券本金4770万元及支付资金占用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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