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监会发布新规:大股东违规减持将被高压监管,各类“花式减持”纳入从重处罚
更新时间:2026-10-20 10:29:02 浏览次数:

  中国证监会发布了,自2026年12月1日起施行。所称转让证券,是指通过集中竞价交易、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交易或者非交易形式出让证券。

  就的突出特点,证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表示,一是实现对违规转让证券情形的科学分类。细化为四大类别,并配套设置差异化裁量阶次,明确不同类型行为的界定标准与处罚导向,让监管执法更加有章可循。二是统一行政处罚裁量尺度。三是充分体现穿透式监管原则。

  在业内人士看来,相当于将上市公司大股东头上的“橡皮筋”换成了“高压线”,各类花式绕道减持被明确列入从重处罚情节等制度安排,将持续压缩违规套利空间,从根源上打消大股东铤而走险的侥幸心理。

  一是规范“违规转让证券”的认定。明确第一百八十六条规定的“转让证券”“在限制转让期内转让证券”“转让股票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内涵、具体情形,以及一致行动人的主体认定。需要说明的是:违规转让证券的类型多样,为便于执法操作,根据证券性质、行为主体、行为特征、危害性大小等,将违规转让证券行为细分为“违反法律的‘在限制转让期内转让证券’”“在持有期限、卖出时间方面不符合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在卖出数量、信息披露等方面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未按规定暂停交易等收购中违规转让股票”四种类别,力求准确定性,精准执法。

  二是规范“违规转让证券”的处罚。针对不同类别,差异化设置不同的裁量阶次指标,力求过罚相当。同时,还对量罚调整情节做列举式规定,对并罚与从一重处的情形、调整适用的情形和市场禁入等作提示性规定。

  具体而言:一是对危害性最大的违规转让原始股行为,按照转让金额的“0~30%~50%~100%”,划分三个裁量阶次。二是对其他在持有期限、卖出时间方面违反限制性规定的转让证券行为,按照转让金额的“0~20%~30%~100%”划分三个裁量阶次。三是对在卖出数量、信息披露等方面违反限制性规定的转让证券行为,按照转让金额的“0~10%~20%~100%”划分三个裁量阶次。四是对未按规定暂停交易等收购中违规转让股票的行为,根据其行为性质及社会危害程度,在买卖证券等值以下的范围内,适用“倍数罚”的,按照所得的“0~3倍~5倍~10倍”划分三个裁量阶次;所得不足100万元适用“定额罚”的,按照“0~300万元~500万元~1000万元”划分三个裁量阶次。同时,考虑到部分案件存在短时间内单向卖出、导致上市公司控制权变更等特殊恶劣情形,在从重处罚阶次内增加规定“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以1000万元以上3000万元以下的罚款”。

  此外,还对一致行动人的主体进行认定:涉及一致行动人违规转让证券的案件,能否对行为人进行行政处罚,主要看行为人是否具有主观过错,一致行动人之间是否构成共同。全体一致行动人共同实施违规转让证券行为,构成共同的,均应认定为主体。一致行动人中部分主体实施违规转让证券行为,没有证据证明全体一致行动人构成共同的,将转让证券且具有过错的主体认定为主体。

  在业内看来,的一大特点是差异化设置裁量阶次,例如,对危害性最大的违规转让原始股行为,按照转让金额的“0~30%~50%~100%”,划分三个裁量阶次,是处罚力度最大的一项。

  对此,富安达基金首席经济学家、基金经理郑良海表示,按照违规转让行为危害程度分类,区分“锁定期硬违规”和“披露/数量程序性违规”,对原始股锁定期违规处罚最重,传递“原始股东锁定期红线不可触碰”的强监管信号;进行“比例+金额”的量化裁量,让违规减持情形发生时的处罚措施,有统一的裁量标尺,有利于提高执法透明度和可预期性,实施过罚相当。此外,针对市场常见的代持、多层资管、拆分账户、一致行动人隐瞒关系等规避减持限制的行为,确立实质重于形式原则,从只罚名义持有人,扩展到穿透追责背后实际控制人,压缩监管套利空间,从而遏制“清仓式恶意减持”。

  上海明伦律师事务所证券维权律师王智斌告诉

  而在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马宏伟看来,把“等值以下”的宽泛幅度变为可计算的区间标准。违规比例和金额确定后,处罚档次随之确定,违规成本事前可测算,市场预期由此稳定。另外,证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就答

  1、宣传解读明确指向大股东和董监高,威慑将前置到行为发生之前,引导形成“合规减持、违规重罚”的稳定预期;

  3、类案动态评估意味着裁量标准会针对新型手法持续优化,利用规则滞后期套利的空间会被快速封堵。

  “可以预期,12月1日施行后,执法案例将快速跟进,类案裁量口径持续校正,制度随市场手法同步迭代。依法从严打击违规减持,由此进入常态化、长效化的轨道。”他进一步表示。

  在中,纵观此次新规,上述业内人士还用易于投资者理解的语言对中最值得关注的要点进行了描述。

  郑良海分析指出,本次对大股东减持设置刚性约束。过去对违规减持,市场存在一定误区,通常认为,只要限售股解禁之后,大股东减持只要不在锁定期,就基本安全。但把大股东减持全流程环节纳入监管评价,对于大股东减持的“期限、时点、数量、方式、信息披露”均做出详细要求,除锁定期内不能减持原始股外,持有期限不足、卖出时间违规、卖出数量超限、减持前未预披露、披露不实等任一环节不合规,都有可能违规。换言之,并非解禁即可“自由卖出”,即使股份已经解锁,同样有可能违规。在穿透监管方面,对于过去实践中,大股东利用“通道马甲”“化整为零”等绕道减持的套利空间进行封堵。

  王智斌则坦言:“相当于将大股东头上的橡皮筋换成了高压线,绕道减持被明确列入从重情节、多个独立违规行为累计计算罚金等制度安排,将持续压缩违规套利空间,从根源上打消大股东铤而走险的侥幸心理。”

  “总体看,新规没有新增违规类型,也没有突破法定处罚上限,是在现有法律框架内细化裁量标准,约束的重心正是大股东、董监高等优势主体的违规套现。”

  值得一提的是,根据,上述“绕道减持”涵盖的范围包括:利用司法强制执行、股票质押平仓、赠与等途径绕道减持;或者通过参与以本公司股票为标的物的衍生品交易、限售股转融通出借、限售股股东融券卖出等方式绕道减持。

  此外,导致上市公司第一大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变更;短时间内大量卖出,卖出数量占行为人所持证券比例较高,相应证券价格异常波动;大量借用他人账户频繁买卖;组织、参与、实施上市公司财务舞弊后违规转让证券,或者上市公司大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明知上市公司财务舞弊,仍违规转让证券等情形也被列为从重处罚情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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